山西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惠及四类研发机构 着力优化创新生态环境

日,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太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出台了《“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优化创新生态环境的又一具体措施。

《实施办法》确定4类研发机构能够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从事科研活动并满足一定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研发机构,符合有关办法的事业单位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民政和海关核定。

与“十三五”期间相比,此次在政策惠及面上大幅“扩容”,其中科学研究机构在原有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省属转制院所的基础上,将地市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质社会研发机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大力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实施办法》确定,有关部门依照申请对研发机构名单进行核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办法有效期截至2025年底。(记者 沈佳)